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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本契約各期履約情形,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採用原決標單價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經機關同意者,廠商得於擴充期調整部份項目之單價,惟最後總價不可超過當年度預算。後續擴充期限為2年(116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上限金額新臺幣418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9號(2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並作為 履⾏契約之擔保。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花蓮郵政124號信箱或專⼈送達:花蓮縣地⽅稅務局總收發簽收(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9號)
履約期限
自115年1⽉1⽇起⾄115年12⽉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請詳閱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倘截標日遇本局因故停止上班時,截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依花蓮縣政府公告為準),本局不另通知。
(二)投標廠商應於開標前3日內自行於本案所刊登之網路及採購公報查看是否有刊登更正公告,本局對於更正部分不另予通知。
(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本案工作施作規範之施作範圍查看。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便依本法第51條及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案已納編花蓮縣政府115年度總預算案,惟尚未經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