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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7臺東縣海端鄉山界路四十三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180個日曆天內在買方指定地點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履行本採購要求項目能力,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廠商。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產品來源: 不得為中國產品或經由第三國轉進口,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並為求品質穩定其原產地亦不得為大陸地區。
2.投標時須檢附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並就本規範一~五項於型錄上劃線標示,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現之規格,須檢附原廠補充說明,以利確認規格符合本採購之要求。
3.驗收交貨時應檢附:
(1)原製造廠出廠證明文件正本,如為進口貨品另附海關進口證明文件。
(2)一次交貨至本機關指定地點,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機關辦理驗收,並派員講解機具操作及保養方式。(包含規格檢測、教育訓練,其各項費用由賣方負擔)。
(3)若因本機關設備不足無法實際量測項目,依原廠規格型錄或公證公司檢測報告驗收。
4.交貨期限:自簽約日起180個日曆天內在買方指定地點交貨。
5.得標廠商須自交機驗收合格日起負責保固一年(附上保固切結書),保證在正常操作如故障或非人為因素損壞,應免費修理或更換非消耗性零組件。另針對本案得標廠商於驗收交機時需附原廠或在台代理商之售後服務保證書,以確保本產品之售後服務及零件供應。得標廠商提供售後服務所設立或指定特約之保養廠之名稱、地址、連絡電話、傳真號碼;保固期滿後持續提供 7 年或以上維修及零件供應服務之書面承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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