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爲得標廠商。
1、本案底價: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本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3、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08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履約保證金額度:無履約保證金。
5、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開標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電子郵件信箱
cbnc0009@cbn.taitun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止投標期限內掛號郵寄,寄達長濱郵政十號信箱;或專人於本所上班時間內送達。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條件:
營業項目為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產品設計業(I501010)、服務設計業(I502010)、藝文服務業(J601010)及演藝活動業(J602010)等,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證明文件
1、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下列資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
2、原住民投標廠商應檢附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並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個人:戶籍影本。
(2)獨資組織: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3)機構、法人或團體: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及圖說200元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採購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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