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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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證廠商施作品質,故酌收保證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
(二) 公立大專院校應檢附「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及「學校
組織規程影本」;私立大專院校應檢附「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
」及「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如以國立大學校友基金會或系所基金
會名義投標者,應另出具合於教育部90年8月10日函頒「國立大專
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
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非營利事業單位免附。)。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應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及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開標、提出說明、比(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授權書」。
(三)本案採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
(四)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五)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標價不能辨識者。
(6)未簽署者。
(7)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8)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六)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填標價有不同時,除規定有為無效標外,以標單上之中文大寫標價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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