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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營業項目代碼登記為I大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之I3(資訊服務業)、I4(廣告業)、I5(設計業)廠商或J大類(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之 J2(訓練服務業)、J3(出版事業)、J5(廣播電視業)、J6(藝文業)、J7(休閒、娛樂服務業)或J9(觀光及旅遊服務業),且為依法立案之公司行號;或與本案相關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及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開標、提出說明、比(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授權書」。
(三)本案採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
(四)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五)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標價不能辨識者。
(6)未簽署者。
(7)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8)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六)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填標價有不同時,除規定有為無效標外,以標單上之中文大寫標價為準。
(七)本案契約,正本2本副本4本由廠商製作,自決標日之次日起十日內完成並送回機關;其正本得由本所製作,如副本條文有所勘誤,則依正本為主,倘若契約製作數量本所不足因應時,其所需數量仍由廠商無償製作。
(八)本招標文件視同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等同效力;換文或修正時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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