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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履約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36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內政部登記合格之園藝服務業、景觀業或應業項目具有與路草及行道樹修剪、修整或維護等項目相關者,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本案喬木、灌木新(補)植及地被類新(補)植工項納入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期限為1年(施工項次壹.一.16~18)。
2.相關投標辦法及規定,請參閱投標須知及相關投標文件。
3.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1份為限。
3.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列印相同內容之紙本,並放入「證件封」內。
4.投標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領回。
5.若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
6.未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者,不得參與投標。
7.本市屬於原住民地區,請得標廠商優先進用原住民勞工。
8.上述說明與契約抵觸者以招標公告為主。
9.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次(含以後)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10.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既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旋即當場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案關投標廠商權益,請準時蒞會;若投標廠商或已出示授權書之授權代表人未蒞,視同放棄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地方政府-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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