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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所保留本契約擴充之權利,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採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2、 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3、 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及當時經費狀況保留是否辦理擴充之權利,惟本案是否須辦理擴充機關則應於履約期限內函知廠商或契約價金額度已滿,可擴充時間至113年06月30日止,擴充契約金額為契約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365號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或施工經費達契約總價(每一批次60日曆天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各級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土木包工業(E102011) 、交通標示工程業(EZ06010)。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同押標金金額,工程完工驗收合格結算後,按工程結算總價1%繳納保固保證金,並由廠商保固1年。
2.本工程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若 與政府採購法相抵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3.使用電子領標之商,請於標封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4.招標文件及圖說各乙份於上列領標時間陳列本所工務課會客桌供閱 覽。
5.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適逢天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 一時間止收件及開標。
6.未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者,不得參與投標。
7.當投標家數合於規定,並進行比(減)價階段,各廠商投標價皆未入底
價時,依採購法第53條.到廠商可現場減價(三次為限),請投標廠
商開標時到場或請授人代表出示授權書,否則視同未到場放棄減價
權,惟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六次。。
8.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地方政府-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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