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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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二、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及當時經費狀況保留是否辦理擴充之權利,惟本案是否須辦理擴充機關則應於履約期限前一個月函知廠商或契約價金額度已滿本契約擴充金額以契約總價1倍為限,可擴充時間至108年06月30日底止,擴充契約金額為發包金額一倍(含變更新增單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36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各級營造廠等合法廠商及交通標示工程業
附加說明
履約保證金額度:同押標金額度(繳納方式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1.本工程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若與政府採購法相抵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2.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請於標封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招標文件及圖說各乙份於上列領標時間陳列本所工務課會客桌供閱覽。
4.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止收件及開標。
5.未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者,不得參與投標。
6.當投標家數合於規定,並進行比(減)價階段,各廠商投標價皆未入底價時,依採購法第53條,到場廠商可現場減價(三次為限),請投標廠商開標時到場或請授權人代表出示授權書,否則視同未到場放棄減價權,惟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其減價次數不得逾六次。
7.發包工程費為項次壹(一+二+三+四+五);本案殘餘價值(鋁合金及鋼鐵件)依實際數量決算繳交主辦機關,本項次金額不與本工程工程費共同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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