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01885@oa.pt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本工程技術服務之採購金額內(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或期間為各次擴充後二年;或數量項目為本招標文件及契約提及之服務。並得於決標後二年期限內辦理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建築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建築師事務所。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新台幣50元整。
(三)、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屏東縣政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四)、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新台幣0元。
(五)、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評選作業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七)、本案服務費用採工程建造費百分比法計價,計價標準為500萬以下以8.744﹪計之,超過500萬~1,000萬部分以8.144%計之,超過1,000萬~5,000萬部分以7.044%計之,超過5,000萬~1億部分以5.944%計之,本案預算約工程建造費5,000,000元×8.744﹪+5,000,000元×8.144﹪+40,000,000元×7.044﹪+47,000,000元×5.944﹪≒6,456,000元。廠商標單標價請以「統一折扣率」填寫,填寫總額若超過100﹪為無效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刪除)
(九)、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更正內容及注意事項
*
1.本案因特性需要,評選委員採不公開方式辦理。原公告附加說明(八)予以刪除。(1090501更正)
2.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第48條第1項第1款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本案得不提供建築模型,故更正【評選方案】及【評選方案競圖補充說明】內容。(1090522更正)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等標期間由申領人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申請退還投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