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9610037@oa.pthg.gov.tw
洽辦機關
3.76.53.26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屏東縣境內保留大量日式木造建築類文化資產,近年來陸續進行修復,長期亦產生管理維護之修繕需求,故需大量傳統匠師參與。屏東縣政府延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推動之傳統匠師培育、考核機制,欲規劃職能課程,協助在地技術優良的傳統修復技術人員取得傳統匠師資格,進而傳承自身經驗、培育相關匠師人才及成立相關修復匠師團隊,以利提升文化資產修復與管理維護制度的效率及品質。本計畫將以「屏菸 1936 文化基地」內的「11 號倉庫」作為未來傳匠工坊的人才培育基地,以與文化資產局共同合作建置之「文資傳匠工坊」南部分校為核心,開設傳統建築木作技術相關課程,讓傳統建築木作技術及人力得以永續傳承。建構符合屏東在地條件,且具有亮點的傳匠人才培育基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50萬元(以現金繳納者,應繳至本府指定帳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2.室內裝修業3.建築師事務所4.景觀、室內設計業。本案亦可採共同投標(詳如共同投標須知之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自購領: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通訊購領: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資(票),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請註明標的名稱,並自行計算郵遞時間)。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新台幣50元整。
三、收受投標文件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寄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
四、押標金:新台幣50萬元,得標廠商須繳交新台幣5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五、本案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六、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七、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八、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交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戶名:屏東縣縣庫存款戶,帳號:017000000000,並請於匯款單註明所投標案名稱及「存入屏東縣政府押標金專戶」等字樣);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或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政府為受款人。
九、本案係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委託本府代辦之採購案件,得標廠商請逕洽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辦理後續事宜。
屏東縣政府 檢舉專線:(08)7337366。傳真專線:(08)7323654。檢舉信箱:屏東郵政20-6號信箱。
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8)7320415轉6691
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屏東縣調查站 檢舉電話:(08)7368888 檢舉信箱: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