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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707,924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5屏東縣里港鄉玉田村八德路91號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360日內竣工,於竣工次日起6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應檢附之文件: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3.納稅證明文件。4.廠商信用證明。5.營造業(E101011):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6. 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經兩次流(廢)標,本機關爰修正招標文件辦理第三次公告,修正內容如下: 1.刪減工項,包括透水基層(含收邊緣石、界石)工項、多功能廣播控制系統工項、網路資訊系統設備工項、數位交換機系統設備工項等。 2.於詳見本案招標文件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88年8月4日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解釋函: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 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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