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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營運成本採家長與政府共同分攤,招收人數為106人(2歲~未滿3歲幼兒16名、3歲~入國民學前幼兒90名)規模辦理,依據本辦法委託年限為4學年(109學年度至112學年度),預估4學年營運成本計新臺幣4,366萬2,932元,後續擴充4學年度新臺幣4,670萬2,412元,共計9,036萬5,344元。
二、廠商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連續3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得延長契約4學年(最長不能超過4學年),並以延長1次為限,並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興東路43之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之設立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之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資料(如依法無須繳納稅款者則免)。
(五)投標廠商及其負責人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六)投標招標及契約文件。
(七)依投標須知或其他招標文件規定須檢附之文件。
(八)服務建議書(撰寫格式請參閱評選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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