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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差額,作為金額後續擴充之上限;期間為履約期限內;數量為原契約已有項目或招標文件標示另期工程或類似字樣之部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處分且符合採購法相關規定之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明文件,無不良紀錄者,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3.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
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5.前款證明,廠商得檢附自行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
/class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8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之登記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1.詳招標須知及招標文件內容,請依招標文件圖說清單排列整齊。
2.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台灣銀行屏東分行0170380370-7帳號屏東縣屏東市信義國民小學。帳戶: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屏東市信義國民小學為受款人。
3.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3條規定決標。
4.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屏東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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