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完成後應達到符合在地文化特色、節能、通風、美觀、安全及創意等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5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石門路3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5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石門路3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施工廠商:
(1-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c.有效期限內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規劃設計廠商:
(2-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如投標廠商同時具備施工及具設計廠商之資格者可單獨投標,但需備妥施工及設計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4)如投標廠商僅符合招標資格之一部分,針對資格不符之一部
分,允許以共同投標方式或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應提出共同投標廠商
或分包廠商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部分工項設計需符合在地文化特色
2.廠商需提出工程實績
3.投標廠商聲明書(採共同投標者,應由各成員各別簽署用印後分別出具檢附):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屬不合格標。
4.押標金繳納憑據(採共同投標者,由共同投標所有成員共同具名繳納後檢附,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後檢附)。
5.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者需檢附,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簽署檢附,且經公證或認證)。
6.廠商責任切結書(採共同投標者,應由各成員各別簽署用印後分別出具檢附)。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採共同投標者,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簽署檢附或由代表人簽署檢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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