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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金額:新臺幣伍仟柒佰肆萬參佰肆拾捌元,以109學年度【109年8月1日】至116學年度【117年7月31日】之營運金額總額計5,704萬0,348元。(109 學年度660萬2,770元、110學年度674萬4,238元、111學年度692萬2,346元、112學年度710萬2,922元、113學年度723萬5,370元、114學年度735萬6,590元、115學年度748萬6,646元、116學年度758萬9,466元;4學年期委託契約加上後續委託契約擴充4年之營運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8屏東縣長治鄉新潭村潭頭路50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737萬2,276元。採購金額:新臺幣5,704萬0,348元。(4學年期委託契約加上後續委託契約擴充4年之營運金額總額)
2.招標須知及招標文件內容,請依招標文件圖說清單排列整齊。
3.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本府
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4.本案之開標評選作業時間:107年10月30日上午9:00開標(審查廠商資格與招標文件),並於107年10月31日上午9:00辦理評選(廠商簡報與委員提問)。
5.
公開取得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校總
務處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
6.招標文件資料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否則無效!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
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
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
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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