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thcjes0218@cjes.pt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頭前溪路339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7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70 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
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證明文件: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3.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等文件
<餘請詳見招標文件-09--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請廠商派員到場,並請攜帶「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
(二)廠商未派員到場,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期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各種來文以機關收發單位之收件日期為準(機關上班日以當年度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為準,上班時間為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