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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8/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3屏東縣萬丹鄉四維村萬丹路二段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五十二、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請主辦機關依實際工程採購依法所須廠商資格擇定)
■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低壓供電電力、電燈用戶之電氣設備工程)。
•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附加說明
貳、 電力系統施工需求說明
一、 本案包含新設冷氣電力系統佈建及既設電力系統改善,各校需求詳如第肆點、各校需求說明。
二、 施工標準及規範:
1.學校用電設備工程應依電機技師送台電公司審訖之設計資料、經濟部頒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與其他相關規定等方式施工。
2.前述施工方式依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條文,包含經濟部能源局109年2月11日經授能字第10904600460號函及109年8月20日經授能字第10903007200 號函之預告條文。
三、 履約期限及竣工申報檢驗送電作業
(一) 工程施工,乙方應於決標后次日起14日曆天內開工,各階段工程期限如下:(俟開工協調會報實際討論決定施工順序辦理)。
1. 新設冷氣電力系統佈建,於開工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含提報台電公司及甲方審查),本期限不含台電公司及甲方審查時間。
2. 既設電力系統改善,於開工日之日起240日曆天內竣工(含提報台電公司及甲方審查),本期限不含台電公司及甲方審查時間。
(二) 竣工申報檢驗送電作業: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詳附件1),辦理申報竣工及檢驗送電,並檢附下列文件。
1. 承裝業或監造者用電設備自行檢查項目。
2. 竣工報告單。
3. 完整竣工圖面(承裝業、電機技師及學校用印)。
4.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電力工程竣工審驗紀錄單及電機技師會員證明(竣工用)。
5. 倘有新設或更換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之高壓用電設備,需檢附「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之相關試驗報告及現場竣工試驗報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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