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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東新里東新路1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翌日起30天(日曆天)內送達校方指定地點並完成安裝測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相關行業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系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最近一年無退票記錄。
四、設備型錄,請按標價清單內規格順序依序標明清楚,以利審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相關行業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系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完成履約後應檢附3年的保證保固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最近一年無退票記錄。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檢附齊全,並按順序排列整齊,封面上應載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編、傳真號碼等。
二、依招標公告規定期限內寄(送)達指定地點;若投標文件檢附不齊全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則視為無效標;「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請一併寄回,另「投標廠商授權書」視個案需要辦理。
三、本次招標於契約第7頁增加「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檢驗或檢疫證明」等1項,餘依照原案招標規格辦理公開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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