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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興東里東新路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徴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契約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詳如招標文件清單),未檢附、檢附不齊全或檢附之文件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3.經政府登記合格,證件齊全之旅行業及「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之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廠商)。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非原住民廠商者免),應附證明文件(請詳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乙方提供車輛應為登檢日期至租用日期5年內,具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大客車牌(執)照(紅底白字,英文字母成對組合)且定期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況良好之營業大客車,並依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乙方提供車輛應為34人座以上三排之車輛,附設空調、DVD影片撥放及卡拉OK設備。
3.乙方提供調派之車輛應為依法投保各項保險,且應對車輛做適當之保養,尤應注意「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輪胎氣壓」、「安全設備」(如:安全門應標示清楚且操作靈活、備用消防器材在有效期限內、油、水電等)及燈光、雨刷之檢查,並出示保養達安全標準之證明。
4.乙方指派之駕駛員須持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未曾有重大過失或違規記錄,且品德優良、情緒穩定者。本標為教育活動,活動期間,駕駛員不得沿路抽煙、喝酒、罵髒話或有其他不良之行為。
5.活動途中如遇車輛故障或其他事故,在1小時內無法修復或成行時,乙方應於2小時內另行僱用同等級且車況良好之營業大客車,繼原排定行程。因而產生之損失或費用,由乙方負責,否則延誤之車輛每車扣款5,000元。
6.乙方調派車輛行車執照影本、駕駛員執照影本及車輛投保各項保險之保單影本(車輛第三責任險、120萬乘客險),應於出發前三日送甲方存查。出發當天並應提供上述行車執照正本、駕駛執照正本,遊覽車公司負責人簽章之出車應交付之資料表正本,以便檢驗。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任意更換駕駛員及車輛。
7.乙方應於每輛遊覽車提供1位導覽人員(應向車內乘客講解行車中注意事項及萬一發生緊急狀況,如何疏散、安全門使用方法及其他應特別注意事項),另外提供1位總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活動之進行。教學參觀行程中,有關業務含車班、上下車時間掌控及安全問題,由乙方人員負責,甲方隨隊教師協助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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