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01屏東縣三地門三地村中正路二段100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採購金額2,250,000元整,擴充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1屏東縣三地門三地村中正路二段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1屏東縣三地門三地村中正路二段10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開口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資格摘要:(技師、顧問公司)
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幾類廠商之一,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影本(本所於本標案決標後有查驗相關文件正本之權利):
1.以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法人登記證書、營業登記證、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核准文件(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核准文件(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景觀設計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土木、結構、園藝或景觀設計相關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之相關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文件請於上班時(0800-1630)親自送交本所一樓收發室或是以郵寄方式寄達,截止投標及開標如遇颱風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2.相關投標規定及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須知內容或於上班時間以電話詢問承辦人。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4.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行政課服務櫃臺。
5.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所建設課,電話:(08)7991104轉601或602,傳真:(08)7992823。
6.檢舉受理單位: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7.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及開標。
8.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辦理。
9.開標當日即辦理議價(減價)程序,未到之廠商即放棄該議價(減價)資格。
10.投標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比減價之權利。
11.每家廠商進入開標室人數限定為2人。
12.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即為不合格標。
13.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14.開標當日上午進行資格審查,評選及議價日期另行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5年度三地門鄉工程採購案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丙案)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