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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5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石門路26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當年度公會會員且未受停業處分。
3.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餐與投標之情形或利益衝突、不公平競爭之虞。
4.非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對各項文件均應切實瞭解,估價前並須親自到工程地點詳細勘察,對於地勢、土質、緊鄰鄰地之環境、原有溝渠、建築物、工作場地、交通運輸、自來水、電、媒氣、通訊管線之情況、當地法規以及其他特別規定等,均須調查清楚,日後不得藉詞加價。
2.標單內所列之項目及數量為概列概算,僅供投標廠商參考。在投標前廠商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工程圖說規定仔細拆分及詳細計算,如有遺漏之項目或數量不符處,視同合併於標單整體估計之內,廠商應自行將差額成本併入各項之單價,並以總價投標。工程總包價應完成包括工程圖說、標單所載事項,含所有人工、材料、工具、運輸、保險等費用,如未載明而為工程慣例上所應有或不可缺少者,承攬廠商亦應遵從機關之指示辦理,不得藉詞推諉及要求加價。
3.收受投標文件請以郵遞寄達本所行政課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行政課。
4.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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