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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2屏東縣春日鄉春日村春日路32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2屏東縣春日鄉春日村春日路32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原住民廠商或非原住民廠商。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的證明:1、商業登記公示資料。2、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4、投標廠商聲明書。5、 投標廠商切結書。6、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文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前述文件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仍於六個月之有效期間,未檢附或檢附之文件非於有效期內者視同一般廠商,無優先決標權。(無則免附)
原住民獨資行號: 請檢附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同一般廠商,無優先決標權。(無則免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係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辦理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如未達三家廠商投標,逕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2.本案採不分段開標;資格、報價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本所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辦理審標、決標,如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決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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