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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本工程原有工程項目及新增工項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本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以原契約價金之各項單價及條件辦理續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新增工項需議價)。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履約期限內。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新台幣1,535,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2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元整,本所行政課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2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各等綜合營造業或登記合格之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
2. 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38條、第103條及其他條款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2. 本案採總價決標,開標方式為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參照本採購案預定施工位置先行前往勘查,以瞭解並承擔爾後工作執行之風險,另投標廠商如對本招標案件如有任何疑義者應於領標期間內,向本所財經課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4. 請投標廠商務必詳閱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無異議後投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不合格標。
5. 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6.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5個工作天內簽約完畢,且繳納決標價之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並應於簽約日起5個工作天內開工,履約期限自開工之日起30個工作天內竣工,簽約、開工日期若逢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8. 本契約為單價及預估數量決標,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535,000元整。
9. 本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辦理施工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
10. 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履約期限、驗收方式、延遲罰款、保險等請詳閱契約書(稿)。
11. 本工程為上級補助款,需俟經費核撥後支付。
12. 建議本案之得標廠商優先僱用在地人士辦理本工程。
13. 截止投標日期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它天然災害)並經政府或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日或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14. 本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850251轉205、傳真:08-7851431、地址: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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