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ulinu2004@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期間為履約期限或1年內,金額為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差額,數量為原契約已有項目或招標文件標示另期工程或類似字樣之部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2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
廠商資格摘要
1.【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本採購案位於原住民地區,投標廠商於證件封內附上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或公函文件。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2.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38條、第103條及其他條款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5個工作天內簽約完畢,且繳納決標價之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並應於簽約日起5個工作天內開工,履約期限為限期完工,至111年12月15日竣工。
2.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參照本採購案預定施工位置先行前往勘查,以瞭解爾後工作執行之風險,如對本招標案件如有任何疑義者應於領標期間內,向本所財經課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3.截止投標日期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它天然災害)並經政府或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日或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4.投標廠商應依依據「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投標須知及附件」及「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辦理,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不合格標。
5.本採購案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並簽奉機關首長同意本案如經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逕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有案。
6.本採購案位於原住民地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辦理,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當場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不限原住民廠商)。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8.本工程屬上級補助款需俟經費核撥後支付。
9.本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850251轉213、傳真:08-7851431、地址: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
10.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本採購契約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期限至110年12月15日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准予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前述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