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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2屏東縣霧臺鄉霧台村神山巷7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條件: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合法納稅、未受停業處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建築師事務所。惟若依法有涉及專業工程技師負責之部分,仍應委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明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2.檢附投標廠商曾承辦類似本工程之經驗與能力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4.廠商之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e.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切結書。
7.企劃書一式8份。
附加說明
1.開標時,為避免爭議,請投標廠商務必在場
2.若遇減價或比價時,請廠商於30分鐘或機關通之30分鐘到場辦理減價或比價,若無法到場,擇以棄權論
3.若遇風災或道路中斷無法投遞開標資料時,廠商可將投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鄉長治百合聯合辦公室,電話08-7610227
4.本案分二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先就廠商資格審查,第二階段就合格廠商辦理評選。
5.本案工程預算待確定並完成發包後,再通知辦理監造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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