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ov14@yaho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31屏東縣佳冬鄉佳冬村佳昌路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逕向本所總務購買.光碟片:全部招標文件(含圖說)乙份新台幣10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157 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31屏東縣佳冬鄉佳冬村佳昌路2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50日曆天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營造業。特定資格:無。
(2)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者,需另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前述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於開標日時仍為有效之證明文件,非特許行業規定或非主管機關規定應加入會員始能執業之行業毋須檢附)。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自然人執業者為上一年度或前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申報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結算申報書或免稅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其餘應檢附之文件,請詳本案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依據法條
依採購法第49條、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光碟片:全部招標文件(含圖說)乙份新台幣10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157 元。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購: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逕向本所總務購買。
2.通訊領購: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157元整。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佳冬鄉公所)逕寄(屏東縣佳冬鄉(村)佳昌路二號)本所總務購領。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投標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備註」
1.如遇颱風來襲或天然災害無法開標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
2.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請詳閱招標文件,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4.標單、標價清單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者除外),否則無效。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