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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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0屏東縣枋寮鄉枋寮村德興路36號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投標文件規定與條件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確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0屏東縣枋寮鄉枋寮村德興路3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 年3 月6日至112 年11 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暫定於112年4月期間辦理(優先辦理日期為112年4月12至14日(詳本案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J902011旅行業之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許可登記)。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止(例假日除外),至本所財行課繳納文件費或購圖費後領取。
2.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依照「屏東縣各機關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縣枋寮鄉德興路三十六號本所財行課(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pis/)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工本費:必購招標文件新台幣參佰元,郵購者需另附回郵郵資(票) 新台幣一佰元。
備註:
1.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請廠商依招標文件或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本機關不另行通知),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3.投標時請檢附服務企劃書10份(服務企劃書請參考本採購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企劃書內容撰寫)。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及評審符合需要廠商,評審結果經核定後,與符合需求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5.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112年3月9日,評審會議112年3月9日10時30分,議價時間依本所通知。
6.廠商對公告內容若有疑義異議可逕洽詢本所08-8782012社會課、財行課,或傳真878-4719。
7.請領標廠商隨時注意公告資料是否有異動,並配合更正,以免權益受損。
8.文件直接寄達指定信箱或本所財行課或直接送達本所收發室
9.本所檢舉專線:(08)8781525。檢舉信箱:枋寮郵政23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屏東縣調查局檢舉電話:(08)7368888 檢舉信箱: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10.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屏東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11.申訴及爭議:(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電話(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7320415轉6611傳真專線(08)732365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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