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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項目:得包括原契約已有項目、新增項目及圖說或施工補充說明書內標示為另期工程或類似字樣之部份。
2.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簽辦擴充期間為履約期限或1年內;擴充金額為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差額。
3.採購金額:新臺幣63,773,59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光碟片乙份(含圖說)新台幣35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51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基本資格:符合本採購標的,乙級以上營造業。特定資格:無。
其他:附加說明
1.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決標。
2.工程內容查詢請洽工程業務單位,餘詳工程投標須知及施工說明書。
3.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4.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工程估價單(估算書)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5.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為受款人。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並攜帶大小章),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得標廠商需於決標日起14日內檢送契約正本2份、副本6份至本所,如需補正須於本所發文日次日起7日內完成並函復本所。
8.本採購採一次開標、分階段審查。本招標所登載之開標時間及地點為資格標部分,如資格標審查合乎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其最有利標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由本所擇定後另行通知(餘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9.註:依據內政部民國107年8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號令: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第 二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
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
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四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
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四條之一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
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