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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光碟片乙份(含圖說)新台幣35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51元。
開標地點
925屏東縣新埤鄉(村)中正路40號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符合本採購標的,依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廠商(詳投標須知)。
特定資格: 無。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為受款人。
2.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3.工程內容查詢請洽工程業務單位,餘詳工程投標須知及施工說明書。
4.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5.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工程估價單(估算書)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請投標廠商謹慎填寫標單之標價金額,本所於收受投標文件後即不得更改標單上之金額。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履約期限詳述如下:
(一)廠商服務期限為機關簽約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日止。然得標廠商須於列規定期限內相關文件(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日、星期六、日全計履約期限):
1)決標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契約書6份(正本2份、副本4份)至本所。
2)工程測量設計自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出工程設計預算書各6份及原圖各1份,並備其招標文件協助本所辦理工程發包。
3)廠商須於工程開標前函文檢送監造計畫書至本所。
4)廠商須於驗收合格日起15日內函文檢送結算書至本所逾期依逾期違約金計算。
5)工程監造與指導工作期程,為本工程簽定約至全部竣工驗收合格結算。
8.請投標廠商務必攜帶公司大小章於議價時須衿印。
9.因工作需求書內容部分誤繕,故修正後重新上傳。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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