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33@mail.shinp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簽辦擴充期間為履約期限;擴充金額為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差額。採購金額:新台幣150萬元整。原契約已有後續擴充項目之價格,比照原契約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或變更議定程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如無,後續擴充項目價格依循議價程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光碟片乙份(含圖說)新台幣35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51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履約期限
自本案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符合本採購標的,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營造業。特定資格:無。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為受款人。
2.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3.工程內容查詢請洽工程業務單位,餘詳工程投標須知及施工說明書。
4.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5.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工程估價單(估算書)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請到場廠商務必攜帶公司大小章以備議減價時衿印。
8.註:依據內政部民國107年8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號令: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第 二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四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四條之一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