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204-01 已決標公告

114年度內埔鄉清潔隊各式清潔車輛及輪胎維修採購案(開口契約)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決標日:113/12/2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輝明車體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380,000
原始預算
$ 3,500,000
底價金額
$ 2,975,000
決標折數
8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機關代碼 3.76.53.6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俊榮
聯絡電話 (08)7792001#135
機關代碼 3.76.53.63
單位名稱 行政室
機關地址 912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南華路1號
聯絡人 黃俊榮
聯絡電話 (08)7792001#135
傳真號碼 (08)7782442
電子郵件信箱 neipu.gov@msa.hinet.net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既有項目,擴充之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整。 2.後續擴充相關規定,如契約及投標須知。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南華路1號(二樓行政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200元並至本所行政室繳納後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6 17:30
開標時間 113/12/27 09:3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南華路1號(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採購金額用罄為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汽車零件製造業。 2.汽車零件販賣業。 3.汽車修理業。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以上須為政府登記之合格廠商,且須設有車輛維修廠(其面積須有可同時容納兩部10立方米壓縮式垃圾車之場地),並至少須具有汽車修護人員3人以上(不含行政人員及未實際從事修車人員及學徒),且其中至少需有2名乙級以上技術士執照或技工執照及受僱證明(同時擁有乙級以上技術士執照或技工執照者只算1名)。 2. 汽車修護乙級以上技術士執照或乙級技工執照影印本 至少 2 名 。 3.修護人員勞保加保證明或加保名冊影印本等;前述人員加保日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所行政室繳納文件費後領取。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依照「屏東縣各機關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南華路1號本所行政室收(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1工本費:必購招標文件新台幣貳佰元。2郵購者請自備大信封,填寫收信人姓名、住址附上限時掛號費郵資七十元郵票。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內埔鄉公所行政室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內埔鄉公所收發。 三.決標方式: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以所有維修零件折減率表示。(本採購案各項車輛機具維修零件明細之折減率),價格低於底價且折減率最低者為得標廠商【折減率:所有零件明細表中所列金額總計之百分比,如填具百分之九十,即以所有零件價格的九折計價】。 四.開標之其他規定: (一) 開標時建請廠商務必派員到場。如有派員者,請攜帶「印鑑」或檢具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 (二) 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 開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2.「 印鑑」之印文。 3. 被授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4. 代用印章之印文。 5. 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廠商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主持人規定期限內(以15分鐘為原則)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請廠商於投標文件封面註記連絡電話號碼。 (三)訂約 1. 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採購預算金額為契約金額,訂定契約履約標的之項目、價格、備註及其它內容,除單價及總價外,其餘依發售之維修零件明細表 決標後單價 為準,惟 「數量」及「複價」欄位則予以刪除,不予訂定,實際履約數量依實做或實際供應數量給付。 2. 本採購案之項目單價預算金額予以公開,廠商投標時應參考「採購預算及預估單價、規格細明表 」中其所組成之單價、複價,應依「標單」所填寫標價折減率%),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 3. 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單價(單價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一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四捨五入),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4. 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整,契約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日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12/26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3.6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俊榮
聯絡電話
(08)7792001#135
機關代碼
3.76.53.63
單位名稱
行政室
機關地址
912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南華路1號
聯絡人
黃俊榮
聯絡電話
(08)7792001#135
傳真號碼
(08)7782442
電子郵件信箱
neipu.gov@msa.hinet.net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既有項目,擴充之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整。 2.後續擴充相關規定,如契約及投標須知。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南華路1號(二樓行政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200元並至本所行政室繳納後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6 17:30
開標時間
113/12/27 09:3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南華路1號(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採購金額用罄為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汽車零件製造業。 2.汽車零件販賣業。 3.汽車修理業。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以上須為政府登記之合格廠商,且須設有車輛維修廠(其面積須有可同時容納兩部10立方米壓縮式垃圾車之場地),並至少須具有汽車修護人員3人以上(不含行政人員及未實際從事修車人員及學徒),且其中至少需有2名乙級以上技術士執照或技工執照及受僱證明(同時擁有乙級以上技術士執照或技工執照者只算1名)。 2. 汽車修護乙級以上技術士執照或乙級技工執照影印本 至少 2 名 。 3.修護人員勞保加保證明或加保名冊影印本等;前述人員加保日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所行政室繳納文件費後領取。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依照「屏東縣各機關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南華路1號本所行政室收(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1工本費:必購招標文件新台幣貳佰元。2郵購者請自備大信封,填寫收信人姓名、住址附上限時掛號費郵資七十元郵票。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內埔鄉公所行政室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內埔鄉公所收發。 三.決標方式: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以所有維修零件折減率表示。(本採購案各項車輛機具維修零件明細之折減率),價格低於底價且折減率最低者為得標廠商【折減率:所有零件明細表中所列金額總計之百分比,如填具百分之九十,即以所有零件價格的九折計價】。 四.開標之其他規定: (一) 開標時建請廠商務必派員到場。如有派員者,請攜帶「印鑑」或檢具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 (二) 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 開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2.「 印鑑」之印文。 3. 被授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4. 代用印章之印文。 5. 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廠商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主持人規定期限內(以15分鐘為原則)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請廠商於投標文件封面註記連絡電話號碼。 (三)訂約 1. 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採購預算金額為契約金額,訂定契約履約標的之項目、價格、備註及其它內容,除單價及總價外,其餘依發售之維修零件明細表 決標後單價 為準,惟 「數量」及「複價」欄位則予以刪除,不予訂定,實際履約數量依實做或實際供應數量給付。 2. 本採購案之項目單價預算金額予以公開,廠商投標時應參考「採購預算及預估單價、規格細明表 」中其所組成之單價、複價,應依「標單」所填寫標價折減率%),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 3. 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單價(單價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一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四捨五入),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4. 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整,契約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日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12/2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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