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增購權利,擴充金額至預算金額1,6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南村勝利路3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100元.請至總務室購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南村勝利路32號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或於契約價金用罄為止,兩者其一先屆滿,即終止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基本資格:1、營業項目有汽車零件製造、販賣或汽車修理業等相關業者均可,須為政府登記之合格廠商。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如下說明)3、須設有車輛維修廠(其面積須有可同時容納兩部8立方米壓縮式垃圾車之場地)。4、維修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維修廠承租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之證明合約書。5、須具有維修清潔車輛(壓縮式垃圾車)壹種廠牌或以上維修實績證明「其維修實績之認定:須為維修清潔車之油壓系統及電控系統者」。6、至少須具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汽車修護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照者兩名(含)以上。○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標單。2、押標金票據。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4、投標廠商聲明書。5、切結書(1)。6、政府登記合格廠商資料。7、最近一期報稅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8、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含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執照兩名或以上影印本(含該修護技工或修護技術士勞保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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