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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s1001@ms1.gsn.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勝利路19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300元請至本所總務室購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勝利路193號
履約期限
106/12/31表演時間至次日凌晨一點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一、 基本資格:
具有經政府立案之相關營業或工作項目合法廠商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証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設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相關網站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htm)
(二)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若為學校免附證明文件;其屬個人執業者應檢附前一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法人檢附結算申報書或免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曾辦理政府機構類似活動經驗者尤佳(有者請附佐證資料,無者免附)。
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除上述文件外應含標單及標價清單)檢附齊全裝入標封內密封,連同服務企劃書一併包裝,封面上應載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招標機關與標的名稱,依招標公告規定期限內寄(送)達指定地點;若投標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附註: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二、參選廠商所提服務企劃書,入選時不予退還,未入選之作品參選廠商可於徵選當日會知主辦單位攜回7份,並由主辦單位存查3份,決標後未得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依規定不予退還,廠商不得異議。
三、未依本須知各項規定辦理或未依限提出服務企劃書者不予受理。
四、投標廠商應自行準備簡報所需之相關設備,招標機關僅提供處所與螢幕。
五、契約價金之給付(計費)方式、給付條件(即付款辦法)、履約(工作)期限、驗收方式、延遲罰款、履約保證金發還辦法及相關罰責等請詳閱本案契約書。
六、本徵選須知為契約之一部份,如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案聯絡人:屏東縣鹽埔鄉公所黃美莉小姐,電話:08-7932126#2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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