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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項目:原契約已有工作項目內 擴充期間:原履約期限或一年內適當期間 擴充金額: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標餘款)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招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4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2段416號本所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4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2段41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營造業登記證或工程行業登記證。
(二)本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廠商信用證明: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指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查詢簡覆單。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應載明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詢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附加說明
1.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2.以現金裝入標封,將認定為廢標
3.請投標廠商於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53條、54條、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未派員到場者,將依已通知實現辦理,視同放棄論。
4.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是否有修正招標公告。
5.最低標廠商標價相同時,如廠商未派員到場全程參與開標程序,將依已通知實現辦理,視同放棄論,本所不再另行通知廠商到場減價,以符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
6.如投標廠商使用宅配或快遞方式寄送,請自行注意截止投標時程以免逾期,亦請勿午休時間(12:00-13:00)送達以免漏收,本所一律不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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