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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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8,418,106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工程若於招標公告已載明得處理後續擴充時,則在採購金額內機關得後續擴充。擴充金額:招標公告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或擴充期間:各次擴充契約之履約期間為二年內;或擴充數量項目得包括原契約已有項目及圖說或施工補充說明書內標示為另期工程或類似字樣之部分。並得於原決標後二年內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中山路2-1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 本 費:招標文件新台幣200元,購圖費新台幣2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新台幣2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中山路2-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單一組合型式,需符合條件為: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同時具備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 E501011及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異業共同投標型式:
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為代表廠商)、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 E5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異業共同投標,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2.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不允許同一廠商跨團隊投標。
■(三)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分包廠商投標型式:甲等綜合營造單獨投標,有關於合於上述資格之自來水管承裝業、電器承裝業、得以載明以分包業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分包廠商證件(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附錄1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第三條)同時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 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分至五時三○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所總務,繳納文件費或購圖費後領取。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依照「屏東縣各機關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辦。地點:東港鎮公所總務(東港鎮新勝里中山路二之一○○號)。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 本 費:招標文件新台幣200元,購圖費新台幣2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新台幣200元。
其他
「原招標須知第三至六頁關於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應檢附證明文件中之承攬手冊(僅限承攬手冊部分)於本案投招標階段得暫免予檢附與審查,惟於得標後機關得查驗承攬手冊正本或影本。
(備註)
1.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第一銀行東港分行東港鎮公所75230094345東港鎮公所保管款專戶;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東港鎮公所為受款人。
2.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3.檢舉專線:(08)7335620。傳真專線:(08)7323654。檢舉信箱:20-6號信箱。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20415轉647。傳真:(08)7323654。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屏東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8)7368888 檢舉信箱: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本所政風室〈08〉8324131轉118。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
4.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天然災害)並經屏東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5.標單、標價清單應填寫清楚,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6. 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內投標廠商應附文件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須以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等文件代之(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7.開標時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價格,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或比減價價格權利。
*8.採共同投標型式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分包廠商投標型式,其各成員應個別完整提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各行業登記證或營業許可證、公會會員證及招標文件規定應附具之其他證明文件(詳招標須知及招標須知補充說明)。
*9.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均須檢附廠商信用證明(詳招標須知及招標須知補充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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