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採購金額(258萬元)額度內,依契約單價保留增購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正(現金買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屏東郵政第115號信箱或本所工務課(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詳約第七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汽車零件製造、販賣或汽車修理業等相關業者,餘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招標文件購領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者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招標文件。
2.上班時間內至本所工務課(發包中心)購領;通訊購領者請書明採購名稱並自備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52元(快捷郵資120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逕寄「屏東市台糖街61號」本所工務課(發包中心)購領;如因未預留郵遞時間致不及投標者,其責任由領標人自負。
3.請依公告方式購領招標文件,並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審核之證件.文件
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招標附件清單及投標須知之規定;招標附件清單未檢附者仍依清單所附文件辦理訂約。
其他
1.押標金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方式繳納(詳投標須知) ;受款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2.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期限前寄、送達指定地點,逾期無效。
3.廠商對於招標或契約文件規定有爭議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辦公,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原訂時間辦理。
5.廠商對於採購內容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市清潔隊古富霖先生(08-7530019、7530020)。
6.招標文件之日期、時間如有誤植,悉以本公告及更正公告之日期、時間為準。
7.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8.餘詳如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0825、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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