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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時間為106年01月01日至107年12月31日,詳如契約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9屏東縣琉球鄉本福村中山路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9屏東縣琉球鄉本福村中山路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或設立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印本,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5.電子領標或紙本領標憑據影本。
6.原住民廠商(含原住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有效期限內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2.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中文仿單資料:
醫療器材許可證屬第二、三等級醫療器材者,需另檢附仿單。若許可證辦理展延者,應檢附向衛生福利部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影本(須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章)。
3.衛材採購證明:每一欄位請確實填寫,並請於衛材採購證明聯上附完成投標日期前3年內同一家區域教學醫院或以上與招標項次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證明文件(如連續一年發票或契約書影本,金額與發票章不可塗掉)。
4.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函:如GMP/QSD屬第一等級(滅菌或具測量功能者)、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投標廠商必頇檢附該品項之GMP或QSD,以確保採購品質。
5.決標後於7日內需主動提供履約標的予使用單位試用,品項及數量由機關視需求自行試用。如經試用後使用單位審查不合格者,機關得不採購該履約標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0825、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polysulfone 人工腎臟1.6m2
品項名稱_3
polysulfone 人工腎臟1.8m2
品項名稱_4
polysulfone 人工腎臟2.1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