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2m97t@mail.ptep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以本契約條件、價金及付款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一年或垃圾轉運數量達標價清單預估數量上限為止,由機關通知並獲廠商同意後,換文併入原合約執行。機關並得於標餘款範圍內,以標價清單勞務項目之原契約單價及原契約條件續約核算付款,向得標廠商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光碟片發售,全部招標文件(含圖說)1份新台幣5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37元 ;親自購領:現金 。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之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應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營業項目為「廢棄物清除業或廢棄物清理業」登記代碼「J101030或J101090」之公司或行號)。
2.廠商應取得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資格。
3.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實績經驗之一,實績證明文件為委託契約書影本(已履約完成者)或採購機關出具驗收證明文件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委託契約書應含契約名稱、工作項目內容、數量(或金額)、履約期限、立契約人等內容:
(1)至投標截止日最近5年內,具有廢棄物清除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526萬4,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3,816萬元。
(2)至投標截止日最近5年內,具有廢棄物清除實績,其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4萬8,000噸或累計數量不低於12萬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局行政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及欲購買之標案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整,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逕寄「屏東市北興街56號」本局行政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自行連結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相關申請及下載作業逕洽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免付費電話:0800-080512)
二.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
三.本案為不分段開標,110年12月7日為資格審查並宣布投標標價,經審查合格之廠商,擇期辦理評選及議價作業。
四.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惟期間垃圾轉運數量累計達120,000噸或給付契約價金累計達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即履約到期。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六.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受理檢舉電話:08-7364605,傳真08-7364605
七.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