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cshih@ptfire.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應檢具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之限定為與採購標的有關之相關行業)。
(三)有效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證明代之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倘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通訊購領:公告規定期間內,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或於上班時間以無記名方式向本局行政科領取招標文件或郵遞領標,並於來文信封封面註明索取本案招標文件,領標廠商如因郵資不足或未附回郵或郵誤或本局公文處理所需之必要程序等致投標延誤,本局概不負責。
2.本局統籌一併規劃設計萬丹消防分隊及萬丹分駐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以利基地整體利用,另工程的部份,因其需求及使用單位不同,故得標之建築師事務所,應分別就各單位需求及預算分開編列為二份預算書圖,並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控管工程發包作業。(預算編列如下:警察局工程款1,500萬,其中108年編列600萬、109年編列900萬,本局工程款3,400萬,其中109年編列2,700萬 110年編列700萬)。
3.本案為分年編列預算需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計畫,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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