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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116年4月1日零時起至117年3月31日24時止,1年金額新臺幣305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19號
履約期限
115年4月1日零時起至116年3月31日24時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補充:
一、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有違反本契約或相關規定,且無不良履約紀錄,並依本契約約定確實提供完整之團體保險保障內容及理賠服務者,本局得於契約期滿3個月前(即115年12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洽原得標廠商得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辦理後續1年之擴充。
二、前項後續擴充之內容,應依契約原約定之保險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條件辦理,不得另行變更。
三、後續擴充之保險費計算,依原契約決標單價,乘以續約時之實際投保總人數計算,並以一次付款方式辦理。
四、後續擴充所需經費,應視本局預算編列及議會審議結果辦理;如未獲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局得不辦理後續擴充,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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