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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項目-本契約之標價品項清單(標價清單交通號誌料件)。2.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訂定合約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採購預算金額之標購結餘款額度內,以契約單價增購之權利。3.採購金額:新臺幣 500萬 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19號本局後勤科洽領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光碟資料每份新臺幣100元整、向本局秘書科出納繳交費用。
開標地點
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19號本局1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屏東市中正路119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第1階段簽約日起40個日曆天.第2階段簽約日起80個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繳稅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稽徵機關核章之主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1. 決標後7日內,承商應提供1組樣品供本局審核,經本局同意後方可施作。
2. 本案均含安裝,決標單價均含安裝工資、雜料,廠商不得另外要求增加價款。
3. 履約期限:本批部份器材,廠商應於簽約日起算40個日曆天內,在本局指定20處路口裝設完成(20處路口位置地點、裝設器材之項目數量由本局交通隊規劃)。其餘器材,廠商應於簽約日起算80個日曆天內,完成安裝(路口位置地點、裝設器材之項目數量由本局交通隊規劃)。全批器材安裝完成,驗收合格後1次付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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