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uantai@mail.cy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契約內工項及新增履約項目。
2.擴充期間:至甲方通知結束履約之日止或乙方履行達採購金額上限止。
3.擴充金額:擬保留增購金額上限:後續擴充後之總契約金額上限至採購金額9,997,084元,其計算服務費用之百分比費率依原契約條件與費率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補助機關
A.19.5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領取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台幣4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履約期限
工程設計履約期間自甲方通知辦理測設起至甲方通知結束履約止,但履約期間委託案件總服務費用金額已達契約金額上限時,或總服務費用金額已達契約金額95%±2%,甲方得以...(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或水利或水保或大地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有土木或水利或水保或大地技師者),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二、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ㄧ期)
五、切結書
技師事務所應檢附
1. 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
2. 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內)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 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
3. 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內)
備註:前項資格證明文件,投票時得以影本代替,但主辦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憑查驗。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工程設計履約期間自甲方通知辦理測設起至甲方通知結束履約止,但履約期間委託案件總服務費用金額已達契約金額上限時,或總服務費用金額已達契約金額95%±2%,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結束委託設計關係,另案辦理發包;監造履約期間至甲方委託乙方監造之工程最終案件驗收結案為止。
代為公告事項:
1. 本案屬開口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施作性質,服務費用採單一個案結算方式,個案工程皆分別由第一級距起始分級計算。
2. 本案採固定費率故不需另附採購標單。
3. 本處(水保科)113年度第1次開口契約勞務採購計畫,共分為3個標案(每個標案皆含6個鄉鎮)。每個標案之間,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重複取得優先議價權,亦即,若取得任1個工程開口契約議價權之後,則另1個標案即不得參予評選。
4. 本採購預算金額4,998,542元整(9.5%),生態檢核費採固定金額決標第一級120,000元整,生態檢核費不需檢附標單。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其他:評選日期.地點
: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