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JS437C1 已決標公告

嘉義縣布袋鎮『水產精品加值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場與管理中心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終止契約後重新發包)

嘉義縣政府 決標日:112/11/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旭城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189,234
原始預算
$ 4,443,866
底價金額
$ 4,189,234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嘉義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重劃科 馮士哲
聯絡電話 (05)3620123#8443
機關代碼 3.76.50
單位名稱 地政處
機關地址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聯絡人 重劃科 馮士哲
聯絡電話 (05)3620123#8443
傳真號碼 (05)3620376
電子郵件信箱 feng0123@mail.cyh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0/05
原公告日 112/10/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府二樓發包中心科(上班時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0/13 09:00
開標時間 112/10/13 10:00
開標地點 本府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本委託案之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及清水試車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 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營業且聘有依法能辦理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或環境工程之設計及監造簽證相關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二) 證明文件: 1. 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2. 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ㄧ期) 5. 切結書 6. 廠商信用之證明 7. 技師事務所請檢附:(1)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 (2)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內) 8.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請檢附:(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 (3)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內)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修正招標文件(增加附圖一及附圖五) 代為公告事項: 本案標價比率為整案標案之百分比 ※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
評選日期.地點 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10/13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嘉義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0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重劃科 馮士哲
聯絡電話
(05)3620123#8443
機關代碼
3.76.50
單位名稱
地政處
機關地址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聯絡人
重劃科 馮士哲
聯絡電話
(05)3620123#8443
傳真號碼
(05)3620376
電子郵件信箱
feng0123@mail.cyh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0/05
原公告日
112/10/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府二樓發包中心科(上班時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0/13 09:00
開標時間
112/10/13 10:00
開標地點
本府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本委託案之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及清水試車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 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營業且聘有依法能辦理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或環境工程之設計及監造簽證相關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二) 證明文件: 1. 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2. 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ㄧ期) 5. 切結書 6. 廠商信用之證明 7. 技師事務所請檢附:(1)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 (2)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內) 8.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請檢附:(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 (3)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內)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修正招標文件(增加附圖一及附圖五) 代為公告事項: 本案標價比率為整案標案之百分比 ※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
評選日期.地點
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10/1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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