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eonase119@mail.cy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項目以原契約服務範圍內容,其後續擴充金額上限至採購金額新臺幣2,468萬8,573元整。(後續擴充部份服務費用之百分比費率依原契約條件與費率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4,745,141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係指自決標之日起,至完成總結報告及勞務驗收合格,且無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依法核准設立之土木、水利或環工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為土木、水利或環工技師)。
二. 證明文件影本:
1.公會會員證影本(有效期限內)。
2.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內)。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
7.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文件:大埔鄉汙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評估計畫相關資料
履約期限:履約期限係指自決標之日起,至完成總結報告及勞務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時為止。
※代為公告事項:
1.後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雙方互不計價。
2.本勞務案「嘉義縣大埔鄉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採個案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其工程性質屬分期分區執行之分案工程,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2所訂各級費率級距計算。
※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271;傳真: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
評選日期.地點
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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