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gr5168@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2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竣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工程如發包時廠商得標金額超出核定經費時,承包廠商需以本府預算書各項單價依得標比換算後,並依地方建議優先順序路線,先由路面碎石級配料項內調整,於核定經費內施作(含空污費、工程管理費、監造技術服務費、補償費等費用)。2.依農委會函示本工程105年度先行撥付30%之經費,106年度再行撥付賸餘之經費,工程款應俟中央補助款撥付本府後再行支應;如屆時未能即時撥付本府時,需依據工程契約書各項單價及地方建議優先順序路線,於核定經費內施作(含空污費、工程管理費、監造技術服務費、補償費等費用)。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寄達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建設處發包中心科。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271、傳真:05-362009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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