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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5嘉義縣阿里山來吉村4鄰9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校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爰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例外情況下亦得由非原住民廠商承包,而該例外情況包括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者,合先敘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二)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公開取得辦理者,決標程如下:
■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者:機關得將「最有利標」改為「最符合需要」,或另定評定方式。機關得無需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得由機關人員自行成立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先就總平均得分合格且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廠商,依下列方式比價或議價辦理:
■a.擇最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廠商進行議價。
(2)依前述程序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時,應作成紀錄,改就:
■全部評審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
前揭無法決標之情形如下:
(1)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2)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有效標。
(3)無符合需要者。
(4)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均超過底價。
有「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情形者,原住民廠商應以第一步驟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二步驟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一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三)原住民廠商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8條之資格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提供該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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