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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大崙國小東棟教室耐震補強工程委託設計及 監造技術服務案」;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實際付款金額俟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依教育部最新【國中小校舍「補強設計及監造費」之參考單價計價方式】支付。
2. 後續擴充項目,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倘後續款項未獲核定補助,雙方無條件解除後續擴充之約定。
3. 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8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村11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 30日曆天內完成期初報告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廠商信用證明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期初審查: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 30日曆天內完成期初報告,並將期初報告書份提送甲方,由甲方召開期初專家學者審查會,期初審查會若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期末報告書中修正。
(二)期末審查: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次日起 30 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報告,並將期末報告書 份提送甲方,由甲方召開期末專家學者審查會,完成審查後將修正意見以書面通知乙方。
(三)完成履約:乙方應依甲方期末審查會議規定之期限內完成修正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均含電腦光碟)共 4份送交甲方審核。逾期未修正改善或修正改善不完全均以逾期論處,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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