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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採購金額數較大之綜合性勞務採購服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此案為金額較大之綜合性勞務服務採購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4嘉義縣東石鄉西崙村13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從業項目為登記項目以下兩大項之分類業目之內
I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J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經濟部執照)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請洽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至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付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於開標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56條辦理說明、評選,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4.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本案投標須知辦理。
5.資格標審畢後,於111年5月12日上午10時召開評選會議,投標廠商以簡報及答詢方式說明投標企劃書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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