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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鹿草村13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提供審查文件如下:
(一)押標金繳納憑據。
(二)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電子領標憑據。
(五)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ㄧ期)。
(六)廠商切結書。
(七)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八)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內)。
土木包工業: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投標方式送達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所指定之場所。
2.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因故停止辦公者,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辦公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3.本採購開標倘有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等情形,需廠商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本府另通知廠商應於15分鐘內到場辦理,仍未到場辦理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須抽籤決定決標對象時,本府得逕抽籤決定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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