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sjh@mail.cyc.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為2學年(108.109學年度),每人每餐單價為新台幣38元整,一學年分上下學期,預估天數各為100天,預估人數為1000人次/餐,採購金額為每學年新台幣760萬元,後續擴充期間2學年,採購金額總計152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凡經向政府登記合格具有承攬營養午餐團膳能力之公司行號,且未受政府停權處分之業者。
(2)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6)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7)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